对于律师而言,没有被害人和嫌疑人,只有委托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最大化委托人的利益就是律师的职责。
律师从不在意真相,因为律师知道,法律只看重证据。
由于罗女士的推波助澜,本起案件在媒体中宣扬成了“高中太妹从霸凌到杀人”这种惊悚话题。
在舆论的压力下,检察官和法官会倾向重判,确实有以故意杀人未遂的罪名结案的可能。
案件的侦查阶段进展迅速,事实证据清楚充分,半月内就直接移交检察院。
而齐明思就是在这个时候,收到了来自检察院的法律援助申请。
他将作为本案被告人习会欣的辩护律师,站在法庭上。
案件的唯一争议在于,习会欣始终否认自己用夏秋的书包砸了她。而该行为实施与否,将导致习会欣的量刑有极大差异。
一个是三年以下,未成年犯几乎不判实刑;一个是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
但是从事实证据链来看,书包背带上检测出了习会欣的皮屑和血液,而习会欣右手虎口也有织物的擦伤,根据口供是双方争抢时造成,随后夏秋过于虚弱没能抢过,因为作用力摔在地上,后脑着地出血后就没有反应。随后的事件发展开始出现分歧,习会欣说她看到流血感到害怕,把书包扔掉就跑了;而从伤情鉴定和现场记录来看,这个书包曾砸在夏秋胸口,导致断裂的肋骨刺进肺部,判定重伤二级。
除了夏秋和习会欣,案件真相如何,只能用现场已有证据推断。
有两个走向两端的推断。
一个是习会欣说谎,为了降低刑期隐瞒自己施行的更严重的暴力。
另一个是夏秋在自导自演,在抢夺背包后她撞地装晕,习会欣害怕离开,随后夏秋自己举起书包砸在身上,拨打报警电话后进入休克。
可以佐证的事实是夏秋没有出现抵抗伤,以及由肋骨的刺入深度推测的书包降落高度,正好是夏秋的臂长。
但是,如果做第二个推断,便是要承认一个女高中生要以生命为代价让霸凌者判刑,而承认第二个推断,就绝不可能达成她的愿望。
况且,第一个推断的逻辑也严丝合缝。没有出现抵抗伤是因为夏秋装晕不敢反抗;书包降落高度与习会欣手提背带,书包自然垂落的高度相近,抢过书包后,直接砸在受害者身上是合理推断;而且根据书包的重量,很难相信一个被殴打者能够不带痕迹的举起。
无论做哪一个推断,除非与事实吻合,都会将其中一人推入深渊。
魏警官偏向第二种推断是因为习会欣的证词。她从一开始就坚持,自己没有用书包砸过夏秋。自从被派出所拘留后,习会欣就没有和外界沟通过。她的父母除了强制传唤,没来过派出所,甚至没有申请过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
在法庭上,习会欣注定是弱势的一方。她所有的希望都只能寄托于法官和检察官的怜悯,但显而易见,这个案子,众人的怜悯都倾向了另一人。
从习会欣犯案后表现来看,她并不是一个有经验的人,而且对口供据理力争,根本不知道这会对自己的量刑造成多大影响。没有人透露,因此她也绝不可能知道,如果她不承认砸人行为,而且法官认可了第二个推论的话,她的刑期会直接掉档。
她不像是为自己的刑期而在口供中狡辩,而是为真相,一个法律的公正应该给与的真相。
但是魏警官也在医院见到了夏秋,这个令他满腹疑虑的高中生。
可夏秋表现的太正常了,一个完全的受害者,压根看不出来要为校园霸凌以死明志的意思。
她甚至什么都忘了,连动机都消失了。
如果夏秋还记得,她不可能不知道过去的霸凌行为也能加重习会欣的刑期。按照第二推论的行为,夏秋本应该主动向警方反馈过去的霸凌事件,而不是任由警察自己摸索,给霸凌者隐瞒、抹消证据的机会。
虽然从物理层面无法诊断出大脑的问题,但精神科的诊断证实了夏秋确实没有之前的记忆,可能的解释是长期霸凌的压力,造成大脑反馈的保护机制。
任谁也无法相信,一个失去记忆的人,会做出这么决绝的事。
而且夏秋对于砸伤这个行为并没有特殊的反应:那只是对方暴力行为中并无分别的一个,而承受暴力的她留下的记忆里只有晕眩和疼痛。
正如面对习会欣的审讯时,魏警官做出了第二个推论;面对夏秋时,他再次心生疑窦。
这两人中至少有一人,拥有超乎年龄的狠绝与演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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