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对人有限服从,就是原则性的问题一人提出解决方案其他人认同,而问题没解决就换解决方案。医生诊断开处方,医生就是第一责任人,没钱看病的话政府也是第一责任人,工伤的话工作单位也是第一责任人,自杀自残或者不良生活习惯的话自己也是第一责任人,优先级最高。第二责任人可能是护士、工作人员、自己、家人和辅助疗法,但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都是第一责任人。对于不需要医生诊断但需要护士操作的项目,护士是第一责任人,比如打疫苗、发烧打吊针、照看病人。第二责任人服从第一责任人,比如自己和医院人员遵医嘱,是一项任务内的关系,任务完成而问题未解决就会对第一责任人追责,而任务的某个环节未完成就会对相应的第二责任人追责,通常同一个岗位的第一责任人只有一个,更换大于共存,就像一个医生治不好就去找下一个,而如果同时吃两个医生的药会更难追责,不知道起效的、无效的和有副作用的是谁的药。
而如果不去医院,医院就不是第一责任人,比如不打疫苗,自己就是第一责任人。检查新生儿有没有打疫苗,检查者是后第一责任人,可能要做与第一责任人相反的操作。警察、军队、法院是后第一责任人,在第一责任人行动之后行动。自愿服从的关系中,服从者是第二责任人,在犯罪中是自愿协助主犯的从犯。无法自己做决定又非自愿服从,服从者是第三责任人,在犯罪中为没有主观意图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新闻中写明责任人和责任机构,而不是“在XX的指导下”这种语焉不详的话。
如果一个人在集体中得利,他可能是认为凭他个人的身份,与别人不同。所以集体要限制得利,行了自己的意志影响了集体但非自己得利,才有公私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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