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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古代官职集合

一、中央核心官职(以秦汉至明清为脉络)

1. 三公九卿制(秦汉为主)

“三公”为中央最高行政、军事、监察长官,“九卿”为具体事务官,是早期中央官制的核心。

三公

丞相(相国) :百官之首,总揽全国行政事务,辅佐皇帝处理政务(如西汉萧何)。东汉后权力渐弱,隋唐后被三省六部取代,明清废除。

太尉 :最高军事长官,掌管全**事(但秦汉时常为虚职,实权由皇帝或大将军掌握)。

御史大夫 :监察百官,辅佐丞相处理政务,同时掌管图籍秘书(相当于副丞相 最高监察官),其下属御史负责监察地方。

九卿 (分掌具体事务)

奉常(太常) :掌管祭祀礼仪、宗庙祭祀,兼管文化教育(如博士官隶属其下)。

郎中令(光禄勋) :负责宫廷警卫、皇帝侍从(如郎中、侍郎等,是皇帝近臣)。

卫尉 :掌管宫门警卫,守护皇宫门禁(与郎中令的“宫廷内卫”分工,卫尉偏“宫门守卫”)。

太仆 :掌管皇帝车马仪仗,兼管全国马政(古代马政关乎军事与交通,地位重要)。

廷尉(大理寺卿) :最高司法官,掌管全国刑狱审判(明清时与刑部、御史台并称“三法司”)。

典客(大鸿胪) :掌管外交事务(接待藩属国、外国使节)及国内民族事务。

宗正 :掌管皇族亲属事务(如皇族户籍、宗室犯罪审理,确保皇族特权)。

治粟内史(大司农) :掌管全国财政(税收、粮食储备、盐铁专卖等,相当于财政部长)。

少府 :掌管皇帝私人财政与宫廷事务(如皇室开支、宫廷手工业,与大司农“国家财政”区分)。

2. 三省六部制(隋唐至明清)

隋唐后形成“三省六部”,取代三公九卿成为中央核心体系,强化了皇权对行政的控制。

三省 (决策与行政中枢)

中书省 :草拟诏令(如皇帝的旨意由中书省拟定初稿),长官为 中书令 ,副长官为中书侍郎。

门下省 :审核诏令(对中书省草拟的诏令进行复核,可驳回修改),长官为 侍中 ,副长官为门下侍郎,其下属给事中掌封驳权(驳回不合理诏令)。

尚书省 :执行诏令,是最高行政执行机构,长官为 尚书令 (因唐太宗曾任此职,后多空缺,由副长官左、右仆射代行职权)。

六部 (尚书省下属机构,分管具体事务,明清直接隶属于皇帝)

吏部 :掌管官员选拔、考核、任免、升降、调动(“天官”,权力极重)。

户部 :掌管全国户籍、土地、赋税、财政收支(“地官”,相当于民政部 财政部)。

礼部 :掌管礼仪祭祀、科举考试(如乡试、会试)、外交事务(“春官”)。

兵部 :掌管军事调度、武官任免、军械装备、军队训练(“夏官”,但实权常被皇帝或军事将领掌控)。

刑部 :掌管法律制定、案件审核、司法审判(与大理寺、御史台并称“三法司”,“秋官”)。

工部 :掌管工程建设(宫殿、水利、交通)、手工业(器械制造)、屯田(“冬官”)。

3. 其他重要中央官职

御史台(都察院) :监察机构,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下属御史负责弹劾百官、巡视地方,明清改称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

大理寺 :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审理重大案件,与刑部、御史台(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审核,大理寺审判,御史台监察)。

内阁大学士(明清) :明废除丞相后设内阁,大学士协助皇帝处理政务,后期成为实际行政核心(如“首辅”权力近于丞相);清沿用,后被军机处取代。

军机大臣(清) :雍正后设军机处,军机大臣由皇帝亲信担任,负责草拟诏令、处理紧急军政事务,成为清代最高权力机构。

翰林院 :掌管修史、撰书、起草文书,翰林学士为皇帝顾问,是科举高材生晋升的重要途径(如唐宋翰林学士常参与机密)。

二、地方官职(以郡县制为基础,随层级演变)

古代地方行政层级多为“中央—州/省—郡/府—县”,核心是“分级治理”。

1. 县级(基层行政)

县令(县长) :一县最高长官,掌管全县行政、司法、税收、治安(大县称令,小县称长)。

县丞 :县令副手,协助处理文书、仓储。

县尉 :掌管县城治安、捕盗、征兵。

2. 郡/府级(中间层级)

郡守(太守) :秦汉郡级最高长官,掌管一郡行政、军事、监察,相当于“省长”。

知府 :唐宋后设“府”,知府为一府长官(府相当于较大的郡),明清沿用,掌管一府政务。

通判(宋) :知府副手,负责监督知府,与知府共同签署文书,号称“监州”。

3. 州/省级(高层地方行政)

刺史(汉) :最初为监察官,巡视各州(监察郡太守),东汉后逐渐成为州级最高行政长官(如“州牧”,掌管一州军政)。

节度使(唐) :最初为边疆军事长官,掌管数州军事,后期权力膨胀,兼管行政、财政,形成“藩镇”(如安禄山为范阳节度使)。

巡抚(明清) :一省最高长官,掌管全省政务、军事、监察,又称“抚台”。

总督(明清) :掌管数省军政事务(如“两江总督”管江苏、安徽、江西),地位高于巡抚,多由重臣担任。

4. 特殊地方官职

转运使(宋) :掌管地方财政,将赋税转运至中央,防止地方割据。

布政使(明清) :省一级官员,掌管财政、民政,协助巡抚,又称“藩台”。

按察使(明清) :省一级司法监察官,掌管一省刑狱、监察,又称“臬台”。

三、官职体系的核心特点

1. 皇权集中 :官职设计始终围绕“强化皇权”,如丞相权力被逐步分割(三省六部、内阁、军机处均为削弱相权的产物)。

2. 分工细化 :从九卿到六部,事务分工越来越明确,体现“专业化治理”。

3. 监察独立 :御史台(都察院)作为独立监察机构,是维系官僚体系廉洁的重要机制。

相对冷门的官职:

一、宫廷内务类(服务皇室细节)

司宫台令(唐) :掌管宫廷宦官的选拔、奖惩及日常管理,相当于宦官系统的“人事主管”,唐代宦官专权时此职权力隐重。

尚食局奉御(隋唐至明清) :负责皇帝的饮食调配,不仅要保证膳食安全,还要按节气、礼仪制定菜单(如祭祀前需准备素食),下属有食医(掌饮食健康)、膳工等。

掖庭令(汉至唐) :管理宫廷掖庭(宫女居住处),负责宫女选拔、培训及宫廷杂役分配,同时掌管宫中女性罪犯的劳役(如汉代掖庭常收容获罪官员的家属)。

司设监少监(明) :明代宦官机构“二十四衙门”之一,专管宫廷陈设、被褥、帐幔等物品的制作与维护,甚至包括皇帝出行时的临时布置。

主玺令史(魏晋) :掌管皇帝印玺的日常保管与使用登记,每次用玺需严格记录,防止滥用,虽职级不高但责任重大。

二、文化与技艺类(掌管特殊知识或技能)

校书郎(唐至宋) :隶属秘书省或国子监,负责典籍的校对、修订与抄写,相当于古代的“图书编辑”,多由科举出身的文人担任,是仕途起步的常见职位(如白居易曾任此职)。

协律郎(历代) :掌管音律校正与祭祀、宴乐的乐曲编排,需精通乐理,确保宫廷音乐符合礼仪规范(如祭祀时的乐章音调不得有误),隶属太常寺。

画院待诏(宋) :宋代翰林图画院的画师官职,负责为宫廷绘制壁画、帝后肖像、祥瑞图等,需通过绘画技艺考核才能任职(如张择端曾任此职,绘制《清明上河图》后升为待诏)。

天文博士(汉至唐) :隶属太常寺,掌管天文观测、历法推算及星象解读,需定期向皇帝汇报星象变化(古代认为星象与国运相关),唐代后逐渐并入司天台。

刻漏博士(唐) :掌管宫廷计时工具“刻漏”(相当于古代时钟)的校准与维护,确保皇宫作息、朝会时间准确,因需精通机械与天文知识,多由专业工匠担任。

三、地方与民生边缘类(处理特殊地域或事务)

盐铁校尉(汉) :专管盐铁专卖事务的地方官,在产盐、产铁地区设立,负责征收盐铁税并监督私盐、私铁交易,是汉代财政的重要来源(后被“盐铁丞”取代)。

道桥掾(秦汉) :县级属官,掌管地方道路、桥梁的修建与维护,尤其负责驿道(官方交通线)的畅通,保障公文传递与官员出行,相当于古代的“县交通局局长”。

圩田使(宋) :宋代在江南水乡设立,专管圩田(围田)的规划、修建与水利调度,协调农户用水纠纷,因江南圩田是重要粮仓,此职对农业生产至关重要。

舶司提举(宋至明) :即“市舶司”长官,负责管理海外贸易,征收关税、查验商船、接待外国商人,相当于古代的“海关关长”(如广州、泉州舶司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

巡检使(宋至清) :在偏远地区或交通要道设立,负责抓捕盗贼、维护治安,相当于“乡镇派出所所长”,多由武人担任,职权范围类似现代的“治安联防队长”。

四、礼仪与特殊事务类(应对小众礼仪或临时需求)

行人(周至汉) :掌管外交礼仪中的“接引”事务,如引导外国使节觐见皇帝、安排其食宿,类似现代的“礼宾官”,汉代后并入大鸿胪。

酂侯(秦) :专管全国户籍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户籍册的编纂与保管,因秦代重户籍(用于征税、征兵),此职是基层治理的基础(汉初萧何曾因熟悉秦户籍而被封酂侯)。

司巫(商周至秦) :掌管宫廷祭祀中的巫术仪式,如驱邪、占卜、祈雨等,在神权与王权结合的时代地位重要,秦后因“独尊儒术”逐渐消亡。

掌固(历代) :隶属太常寺或秘书省,负责典籍、档案的防潮、防虫与修缮,相当于古代的“文物保护员”,需掌握特殊的防霉、装帧技术。

陵令(汉至清) :掌管皇帝、皇后陵墓的日常维护与祭祀,包括守陵卫兵调度、祭品准备等,如汉代长陵令(刘邦陵墓)、清代东陵总管,虽远离中央,但属“皇陵专属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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