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考察1-2道选择题】
教育法(1995年)
第14条,□□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管理教育工作。
第17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20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31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庇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第32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宜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0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43条,对于学校处分不服可以向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申诉到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或依法诉讼。诉讼到法院。
第54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第57条,□□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67条,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直追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第72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民事责任。【民事责任:重在补偿】/【刑事责任:重在惩罚】
第73条,明知校舍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釆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对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78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问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79条,考生作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参加相关家教育考试1年以上3年以下。注意:只要学校犯错;不构成犯罪都是它的上一级都是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
只要学校犯错;都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小提醒:
行政处分——制裁对象是内部(老师、校长等);
行政处罚——制裁对象是外部(学校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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