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考察 1道选择题】
义务教育法(1986年)
第2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保障的公益□□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7条,义务教育实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
第11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13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14条,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22条,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生延缓入学、休学应由一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27条,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规定,学校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31条,《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平均王资水应当不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38条,国家机关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39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56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谋取利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
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58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
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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